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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和财产

 ●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所有权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工会财产,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享有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和受益权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工会内部,财产又称为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工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其中包括工会经费。工会的固定资产即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主要是指供工会开展活动所用的房屋、建筑、场地等永久性设施。工会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工会工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依法拨给工会使川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工会享有依法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就是说,除非拨给单位有明确的所有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否则,工会对这些资产没有所有权。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正处于使用中,政府和有关单位不能因工会没有所有权而随意处分这些资产。
有些财产,既有用工会资金兴建或购置的部分,也有国家或其他资金投入的部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属共同所有,工会享有部分所有权。
●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职工队伍团结。全国总工会在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中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人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学徒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缴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会费必须于当月工资发放后三日内交清。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不需上交。
全国总工会还规定,会员有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或车间)工会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免交会费。当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6个月以上去学习、疗养时,应向基层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的会员免交会费。
会员入会无需缴纳入会费和实行低会费原则,是我国工会会费收缴制度的重要特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我国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拨缴工会经费时。“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下列各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因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以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期间按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约4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拒缴工会经费怎么办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法》上的督促程序,为工会经费的收缴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处理督促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开庭审理。督促程序也不同于特别程序,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具有执行性。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具有执行性。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根据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支付令申请合法,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强制力。企业、事业单位如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为6个月。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些规定,为工会独立自主地管理使用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工会组织内部对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它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增收节支,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各级工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全面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形式分为两种,即行政审查监督和民主审查监督。行政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的检查、控制和督导,主要由工会财务部门承担;民主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民主监督同内部审计结合进行。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分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事前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准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案件的专项检查,也属于事后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设立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它是根据工会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立的,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工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同时选举或改选经费审查委员会,并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国家如何保护工会的财产不受侵犯
《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是国家对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保护性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工会系统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二是当工会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工会无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履行民事或行政义务,承担民事、行政或经济责任。
●县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如何解决
《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根据这一规定和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的意见,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医疗福利费用等,享受政府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县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住房等。享受上述待遇的除工会机关人员外,还含全额和差额拨款的工会事业单位,包括工会干校、职工学校、疗养院(所)、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